储煤筒仓安全监测及防爆装置运行管理规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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点击次数:5978 更新时间:2016年05月09日19:25:54 打印此页 关闭
储煤筒仓安全监测及防爆装置运行管理规程
一、为保障储煤筒仓设备安全运行,特制定本规程,要求运行人员遵照执行。
二、保持筒仓的储煤和卸煤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;调度人员要轮流均衡 使用各个筒仓;使筒仓内存煤不超过(15天),以防止存煤时间太长,因筒仓内部过热而引起储煤自燃或可燃气体(瓦斯)浓度超限发生爆炸事故。
三、筒仓监测装置应设立专职负责人;建立工作日记,逐日记录筒仓监测装 置各参数值。如发生报警信号,应及时至现场核查,并采取相应的措施。设备如有故障,及时申报,采取维修或更换等措施,使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的运行状态。
四、储煤筒仓安全监测装置的检测元件(探头及变送器)、二次仪表和数据采集系统(SCADA,DCS)应定期检查和校验,一年至少一次。平时应存有足够的备品备件,当现役使用的探头/变送器、二次仪表和模块返厂进行年度测试时,由备品备件顶替使用。
五、配备标准气体(如丙烷)。定期(三个月或陆个月)现场标定检查可燃气体(瓦斯)监测系统;或者可燃气体报警器出现频繁报警时,在现场安全的条件下,现场标定检查该系统。
六、可燃气体(瓦斯)的报警处理
可燃气体(瓦斯)的测量范围是:0--100 LEL%,25 LEL%为初报警,40 LEL% 为高报警。确认没有误报(探头及变送器正常)而瓦斯浓度偏高时,必须采取措施-开顶部的除尘器!没有故障报警联所时,由输煤程控系统操作。
七、一氧化碳气体的报警处理
一氧化碳气体的测量范围是:0--100 LEL%,25 LEL%为初报警,40 LEL% 为高报警。确认没有误报(探头及变送器正常)而CO浓度偏高时,开顶部风机或除尘器使其通风。没有故障报警联所时,由输煤程控系统操作。
八、储煤筒仓着火报警处理
·储煤筒仓安全监测装置发生报警并确认着火时,停止储煤,紧急卸煤;并在筒仓煤出口处对煤流喷水降温,确保卸煤皮带和其他设备的安全。
·在仓顶撒干粉灭火剂、泡沫灭火剂,或大量注入惰性气体,消灭火源。
·如筒仓内的温度值偏高时,应密切注意,并优先卸掉该仓的存煤。
切记:如果筒仓内发生大量烟雾,说明筒仓内存煤燃烧(明火燃烧或阴燃),不得开启通风机,以防止助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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